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6日
(2018) 浙0127破5号之一
本院根据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受理当日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6573号
唐璐奋:本院受理原告柴立与被告唐璐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鄞州区徐戎路126号)江东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李亮:本院受理起诉人王志佩与被诉人李亮离婚纠纷一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1日14:3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750号
楼方伟:原告马石通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
毛国相:原告钟国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696号
朱惠龙:原告汪永辉诉被告朱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江桔、人民陪审员王建龙、孙恩国,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687号
郑莲娜:原告汪永辉诉被告郑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江桔、人民陪审员王建龙、孙恩国,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19号
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衢州元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40200051/25488291,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大丰管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全球管业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3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衢州元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5488291、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大丰管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全球管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衢州元海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