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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3月4日8时40分在本院十六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763号

  王增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王增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76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浙1003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增荣银行账户存款35887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如下:被告王增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24705.4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48.50元,由被告王增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97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 浙1003民初8004号 

  林作写: 本院受理原告胡颂海与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80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单方制作的原、被告投资款协议无效,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820号

  茅育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茅育铭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820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浙1003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茅育铭银行账户存款3188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如下:被告茅育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本金2627.45元和手续费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25元,由被告茅育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12-06 2 2018年12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