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孕妈坠亡窨井 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
![]() |
(上接1版)
应装窨井盖,却装了草坪井
6日上午,记者赶到事发现场,看到出事的窨井上放置了一个木架子,周围放置了醒目的黄色围栏。在这一圈围栏外,还用白色护栏围了一圈。两层护栏之间,有很多白色菊花花束。花束上留言:“跟妈妈一起去天堂的小天使,你要保护好妈妈,别让爱你们的居民担心。窨井又冷又臭,但你要相信人间还是温暖的……”
记者注意到,事发的这一片区域是在划定的消防登高车作业区域的后面。“这里是没有划停车位的。”一名保安说,这块地方禁止停车,但很多业主晚上回来,没有车位,就停在这里。
整个小区的窨井盖上面都写有“金盟制造”字样。小区公元时代物业潘经理表示,这个小区的窨井盖品牌都是开发商在建设时选择的,后期维护中没有更换过,“如果小区里有窨井盖坏了,物业也是用当初开发商买的多余井盖来换。”
此前有居民反映,这是个化粪池,今年5月他们就发现这个井盖破损严重,之后业主将问题反映到物业。对此,潘经理说,那个坏了的井盖,当时就更换了,用的就是当初开发商买的多余的井盖。
记者随后联系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经理蔡先生称,事故现场的产品确系金盟生产,是草坪井,产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产品使用不当。
“就算这里不停车,下面是化粪池,也不能装草坪井,要装窨井盖。”蔡先生解释说,窨井盖和草坪井的功能是完全不一样的,结构厚度也不一样,“施工方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低成本,本应该放置重型承载的井盖而放置了轻型承载,造成安全隐患”。
全区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记者随后又来到距离小区700米的观澜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起悲剧,工作人员也感到万分悲痛。“关于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我们已派出工作人员跟进这件事。不过我们了解到,受害人家属表示目前已找了其他律师,暂时不需要这方面帮助。之后如果有需求,社区一定随时提供帮助。”
12月6日下午,白杨街道发布了最新通报,开发区已成立由白杨街道、下沙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同时,全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白杨街道按要求组织和敦促相关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工作,举一反三,防止发生类似事件。
经公安部门先行调查与现场勘查,死者任某某(女、29岁),怀孕7个月,就职于下沙某企业。经初步检查,任某某全身无明显外伤。事发时,任某某丈夫朱某驾驶白色大众轿车,任某某坐副驾驶室,从观澜时代云邸小区北门进入小区,该车停至云邸小区1幢北侧消防登高平台西北角与绿化带交界处,车头向外。车停后,任某某从副驾驶位下车,不慎掉入窨井。该窨井深约5.4米,井口距水面约2.5米,水深约2.9米,窨井直径为0.72米。现场搜索未在周边地面找到井盖残片,经下井打捞,已在井底找到较为完整的井盖圆形底部。
目前,相关调查还在进行中。下一步,白杨街道将继续开展深入调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查清事件经过,厘清相关责任,回应公众关切。
物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诗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落实井盖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小区物业属于窨井的管理人,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职责,应加强井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
“本案中,物业未及时尽到维护、修缮正确的窨井盖的管理职责,且未摆放醒目的警示牌提醒住户,造成孕妇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房地产开发商在化粪池上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草坪井来替代窨井盖,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诗杰说。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觉明律师认为,这一不幸事件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根据过错大小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朱觉明说,物业服务企业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如曾经更换过破损的井盖,也明知承重较轻草坪井的场所有车辆和人员进出,却未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未采取加强巡逻等措施,更未以醒目、明显的方式采取安全警示、提醒措施,未制止不当停车行为。因为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
不过朱觉明也指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附属设施不能有安全隐患,该义务不能以房屋过了保质期为由推卸责任,因此开发商也有一定的责任。而关于施工方,施工方明知用于化粪池,竣工后提供的建筑设施有防范安全隐患的义务,其违反施工安全规范,如果违规使用了具有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承重要求的草坪井,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该井盖存在缺陷,如不符合承载要求具有安全隐患的,那么厂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朱觉明提到了驾驶员的责任。若驾驶员明知消防登高区域根据消防法规规定不能停车,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害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行走在井盖上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应有一定的预估能力,尤其其身为孕妇更应当行走谨慎,故受害方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较轻的责任,根据司法实践责任比例一般以10—20%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