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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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上述三家破产企业管理人。各企业的债权人应在相应的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3家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