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嵊州市柯尔电声五金冲件厂:刘元福、黎流芳、方水根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18)23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一、确认刘元福、黎流芳、方水根与嵊州市柯尔电声五金冲件厂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31日已解除;
二、嵊州市柯尔电声五金冲件厂支付刘元福2018年5月至7月工资19500元、黎流芳2018年5月至7月工资12600元、方水根2018年5月至7月工资19800元,以上共计51900元。
三、嵊州市柯尔电声五金冲件厂支付刘元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6775元、黎流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1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300元,以上共计32175元;
四、嵊州市柯尔电声五金冲件厂支付黎流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800元、方水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400元,以上共计43200元;
五、以上二、三、四项共计127275元,此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对李永梅等60人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桐劳人仲案字(2018)第00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的五日内,一次性向李永梅等60人支付工资18000元、预留工资239500元,合计257500 元。二、被申请人(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的五日内 ,一次性向李永梅等60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1400元。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503室,联系电话:88197891)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对沈月红等3人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桐劳人仲案字(2018)第2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沈月红支付2018年2月到7月的工资共计22141.4元。二、被申请人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琼娥支付2018年2月到4月1日的工资共计7300元。三、被申请人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沈丽英支付2018年2月到7月的工资共计19900元。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503室,联系电话:88197891)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