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9357号
徐干峰:本院受理原告周美书与被告徐干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1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施旭星、应萌芯、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621号
傅明标:原告傅斌斌与被告傅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62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003号
浦江万达矿用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鑫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浦江万达矿用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4509.60元及逾期支付的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755号
张天琪、张燎:本院受理原告周天灵诉被告张天琪、张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75号
黄茜:本院受理原告赵仲彪诉被告黄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902号
钟云: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沿诉被告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