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807号
武义中戈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宣银与被告武义中戈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9:30,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林向荣、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409号
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于晗诉被告蒋丽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874号
周飚、杨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飚、杨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232.27元及截至2018年6月1日的利息1083.95元、卡服务费用60元,并支付按本金4232.27元按合约约定(以月2%为限)自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杨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杨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飚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周飚、杨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特588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菊芬申请宣告吴会定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张菊芬称,其夫吴会定在“浙象渔07057”船上担任船员,该船于2017年1月22日上午10:18时许,在东经122度08分、北纬29度27分概位海域作业时沉没,吴会定随船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吴会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