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0日
(2018)浙0281民初6376号
义乌市雅羽化妆品有限公司、陈建新:本院受理原告田文辉与被告义乌市雅羽化妆品有限公司、陈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81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建新支付原告田文辉货款160 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 500元,由被告陈建新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6376号之二
义乌市雅羽化妆品有限公司、陈建新:原告田文辉与被告义乌市雅羽化妆品有限公司、陈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建新支付原告田文辉货款16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陈建新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2018)浙0281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30号之四
因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行终547号
匡江山、张伟宾:本院受理杨海明与乐清市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现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上述相关文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领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30号之三
2018年7月18日,本院根据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截至2018年9月11日,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1904608.13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为1284021.13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经财务审计,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784号
毛泽通、毛欧瑞、陈丹伟、潘龙梅:本院受理原告诸国平与被告毛泽通、毛欧瑞、陈丹伟、潘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5784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1日15:3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206号
平阳县水头镇凤林纸箱厂:原告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水头镇凤林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724号
钟昌德:原告孙成方与被告钟昌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友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债务人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完整的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务人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宣告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14号
依力哈木·阿力木: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依力哈木·阿力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15号
屈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卫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17号
詹斌: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