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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结婚当天,他签约赠房给妻子 要离婚了,这事情能不能反悔

  余公 

  余姚男子赵某离异多年一直单身,后经朋友介绍与女子钱某相识,短短数日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又火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名下有数套房产,为了表示自己要跟钱某在一起的诚意,结婚登记那天,他与钱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他的某处房产婚后归钱某个人所有。

  谁知,结婚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赵某和钱某因相处时间太短,互相不够了解而导致婚后生活矛盾重重。两人都觉得无法继续相处下去,打算离婚。

  钱某认为,结婚登记那天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且她与赵某结婚后做起了全职太太,自己名下没有房产,现在又没有收入来源,赵某应根据协议将那处房产过户至她名下。而赵某称,当初签订协议是为了和钱某好好过日子,现在双方要离婚了,房屋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愿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近日,不甘心的钱某拿着这份协议,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这处房产到底能不能归我?”

  公证员告诉钱某,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但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

  因此,钱某与赵某签订的并非是夫妻财产约定,而是无需对价的赠与合同。而房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赵某作为赠与人享有撤销权,除非这一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钱某与赵某签订的协议并不具有上述性质且未经公证,因此赵某可以撤销对钱某的赠与。

  温馨提醒:

  并非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都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任何协议在签署前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结婚当天,他签约赠房给妻子 要离婚了,这事情能不能反悔 2018-12-11 2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