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傅应碑:

  你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杭州市西湖区康乐新村东门口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义齿基托树脂1瓶(已用)、合成树脂牙1盒(已用)、上海红旗多层色合成树脂牙1盒(已用)、棉球罐1个;2、罚款2000元。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杭西卫医罚告[2018]17号)送达于你,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11日

  仲 裁 公 告

  杭州皓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2018)杭仲字第1147号申请人张理明与被申请人杭州皓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年3月12日14:30在本委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7楼,电话0571-88384235)。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占苏月(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和合乡双峰村方新11;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08101424)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栎社村蒋家128号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没收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卫医罚告〔2018〕61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8-12-11 2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