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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1日

  (2018)浙0110民初10098号

  柴红雷: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102号

  毛增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0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853号

  吴法明、邹秋英、嘉兴市飞丰服饰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642号

  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支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16642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815号之一

  郑斌:本院受理原告国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112号

  李细粉、方文泽: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478号

  杭州抢工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程苗装饰材料商行诉杭州抢工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7025号

  绍兴市火舞纺织有限公司、姚国强、陈友仁:原告江西诚鑫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 年3月15日下午2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110号

  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哲慧:本院受理原告洪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05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5105号

  王福孙:本院受理原告严妹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25号

  谢允付:本院受理原告范继远与被告谢允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4599号

  许利芬:本院受理原告严芳诉被告许利芬、许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需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8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正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年0304破申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远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远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远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胡克夏、胡建社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号码:13868872611、18367721233,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同仁恒玖大厦5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远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远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远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34号

  王雪芳、孙光勤: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雪芳、孙光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900号

  邱嘉威:本院审理原告乐清市新光塑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2863号

  陶圣全:本院受理原告蒋美芬与陶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陶圣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蒋美芬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陶圣全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10214号

  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林爱与被告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新生支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补充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2号之一

  2018年8月9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恒祥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本院已于2018年11月5日,裁定确认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等4户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19538743.73元。经管理人对苍南县恒祥印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变现后,苍南县恒祥印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仅为人民币36000元。本院认为,苍南县恒祥印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裁定宣告苍南县恒祥印业有限公司破产。

  《苍南县恒祥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浙0327破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苍南县恒祥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性分配,本次分配总额为21000元。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4号之一

  2018年8月23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18年10月16日,本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后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11月9日,裁定确认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等29户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119616109.20元。经管理人对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在付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的资产仅为70719.50元的存款。本院认为,浙江华意意实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裁定宣告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浙0327破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性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入各债权人破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57285.50元,共计债权人户数29户。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温苍破字第10-2号

  因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于2018年12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宣告其破产。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5489号

  朱俊飞:本院受理原告江再国与被告朱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9116号

  蒋炬锋: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峰与被告蒋炬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91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价款38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9601号

  桐乡市秸梵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福明与被告桐乡市秸梵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冲羽绒加工费5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6073号

  刘彩妹:本院受理原告陆根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院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3895号

  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王向凯、浙江强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唐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展硕科技有限公司、嘉兴衍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夏合成革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4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993号

  汪道良:本院受理原告李发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476号

  孙建荣:本院受理原告程许结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832号

  钱国华、郭奇渠:本院受理原告吕建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347-2号

  王均海、王银杰、蒋安兰:本院审理原告安吉奇辰竹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均海、王根杰、蒋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吉奇辰竹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28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朱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40元,由被告王均海、王银杰、蒋安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破6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联系人:丰琪,联系电话:0579-82237182,13355791517)。

  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1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大法庭召开良英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2-1号

  本院根据王宝伟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兰卡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兰卡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兰卡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10日前,向金华兰卡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一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0579-822371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兰卡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兰卡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浙江省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418号

  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山县美丽太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成祥诉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顺园置业有限公司、平山县美丽太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山县美丽太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王成祥诉请:一、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120万元并自2018年6月15日始按年利率9%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古春林、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顺园置业有限公司、平山县美丽太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417号

  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山县美丽太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允洁诉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顺园置业有限公司、平山县美丽太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山县美丽太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黄允洁诉请:一、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100万元并自2018年7月6日始按年利率9%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古春林、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顺园置业有限公司、平山县美丽太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12-11 2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