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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802民初2456号

  祝贺、毛春花:本院对原告郑国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祝贺、毛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国良61840元。案件受理费134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96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鲍古兴、陈宝翠: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263160元及违约金9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鲍古兴: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263160元及违约金9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3244号

  蒋月华:本院受理原告姜永清与被告蒋月明、童汝香、蒋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蒋月明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6日始按月利率2分计付至款还清止),被告童汝香、蒋月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11 2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