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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假释期间犯新罪 数罪并罚又进监

检察官细致入微发现关键性证据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彭文芳 江单婵 

  本报讯 “我承认,我被假释以后就开始卖柴油了……”法庭上,面对公诉人列举的一组组证据,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法院最终对王某作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的判决。

  今年4月,因倒卖汽油,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浦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中发现,此前,王某还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义乌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于2013年3月15日经金华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5月18日。

  不过,王某此次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认定的作案时间是2017年2月以后。也就是说,王某是在假释期满后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但提审时,王某一句无心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从监狱出来以后,我一直没有正当行业,就靠倒卖柴油维持生活。”

  “王某会不会是假释以后就开始犯罪了,并不是2017年2月以后?”带着这个疑问,检察官又问王某具体从何年何月开始卖柴油,但王某开始闪烁其词,不愿再提。

  由于案卷中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王某开始犯罪的具体日期,检察官决定从王某的个人账户查起,仔细核对其每一笔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尤其是2017年2月以前的账目。在10多页纸的账目明细中,检察官终于发现了一笔2016年1月29日的进账款项:5760元。“一般亲朋转账都是整数,不会有这样一笔带零头的钱。这会不会非法销售柴油的货款?”检察官向侦查机关承办人说明了这一情况,并建议从这笔汇款着手,寻找汇款人,进一步调查取证。公安机关随即顺藤摸瓜,找到了汇款人赵某。

  经细致入微的询问,检察官得知,赵某从2016年起就开始从王某处购买柴油,并在2017年2月王某被查获前先后共购买四次,油款共计6万多元。

  从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客观书证,可以认定王某最早的一笔柴油买卖交易发生在2016年1月29日。由此,检察官认定王某犯罪时间的起算点应该是2016年1月29日,而并非2017年2月。

  “刑法对假释制度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王某在假释期间再犯罪违反了假释条件,无论其罪行何时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这样才能保证假释制度的严肃性。”承办检察官认为,已有证据已能够证实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因此应该对王某应当撤销假释,对旧罪未执行完毕部分与新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近日,浦江县法院采纳了浦江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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