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2日

  (2018)浙0110民初18217号

  申屠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美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18217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535号

  侯燕飞、何红枝:本院受理原告杜加水诉被告侯燕飞、何红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587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罗丹、董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95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周罗丹、董阳起诉。已预收的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4元,退还原告周罗丹、董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8468号

  黎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9年3月18日10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4929号

  黄诗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诗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2月28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985号

  丁士林、杨雨梦: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10055号

  赖妙丽:本院受理原告汪永成诉被告林烨铭、赖妙丽、绍兴上虞立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3584号

  邹楼、程小杏: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3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0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三浃瓦楞箱厂的申请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收到2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共计2365221.18元,已经本院裁定全部确认。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经管理人调查,被申请人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为现金6863.75元及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468号

  傅士凤:本院受理原告徐海玲与被告傅士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499号

  杭州祺达工艺鞋厂、李小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福鑫印务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52号

  宓财良:本院受理原告诸葛利帆与被告宓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8273号

  宁波贝世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贝世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波贝世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月利息2%的标准,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752号

  祝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747号

  费林强: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费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749号

  徐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8977号

  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975693071)、黄炳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401318393)、束永义(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10702202X):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辉腾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黄炳良、束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款给原告货款1256297.3元及利息(本金1256297.3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年,利率10%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三、要求被告黄炳良、束永义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024号

  戴皓杰: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被告戴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尹蕾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尹蕾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尹蕾。尹蕾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尹蕾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尹蕾

  2018年12月12日

  公告清单如下:(债权转让基准日2018年3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人名称抵押人名称及/或保证人名称币种债权本金余额利息绍兴县格瑞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保证人:浙江卡西尼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舒乐梦厨具有限公司、詹光明、陈辉艳、沈锡丰、王丽华、徐建忠、支贤美人民币9,403,130.841,188,383.65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2018年3月30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尹蕾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联系人:尹蕾,电话:13515859588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09 法院公告 2018-12-12 2 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