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来袭 著作权认定出现新问题
本报记者 王乃昭
日前,一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案子,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案件起于原告发表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百度旗下“百家号”转载。原告认为,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但是庭审中,被告提出,该文章是通过软件生成的,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侵权之说无从谈起。截至目前,该案仍未宣判。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智能生成文章的著作权如何认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进行探讨。
人工智能创作文章 著作权该归谁所有?
上述案件中,争论的焦点最终聚集到一个问题上:由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文章,该不该享有著作权,谁来享有著作权?而在这一点上,法律还是空白的,只能根据法理进行推断。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珏认为,该案中,首先要看涉案的文章是否被认定为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指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认定该文章没有独创性,则著作权不存在。也就无法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如果认定文章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就涉及到作品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认定问题。
在著作权法中,对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有明确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目前还有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把人工智能通过法律拟制为“人”,就可以认定人工智能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把人工智能当作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这样,即使构成作品,理论上也是一个“无主作品”或“孤儿作品”。如果作品中有人工加工,人工加工中所占的比例,也可能成为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
第三种观点是,因为人工智能软件程序是由人编写,也可以根据法理进行推断,认定人工智能软件的所有人对生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判决结果关系重大
王珏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产生非常大的社会影响。
其实,人工智能运用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2014年,美联社就已经用机器人撰写财经新闻;2016年里约奥与会期间,华盛顿邮报的机器人记者Heliograf开始做赛事报道;2016年3月,由人工智能创作的小说甚至还通过了日本“星新一奖”比赛的初选。如今,人工智能的兴起更是如雨后春笋,在新闻、音乐、绘图等众多领域中都有越来越广泛应用。
在此过程中,在人工智能的研发过程中,研发团队和投资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从中获取经济效益。一旦判决结果认定对人工智能生产物的不具有著作权,人工智能背后的研发团队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就可能会受到侵害。
囿于目前法律对人工智能著作权的认定上还存在空白,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并讨论是否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文,赋予人工智能以“作者”的法律地位。
王珏认为,目前估计很难通过修改著作权法来增加一个新的著作权主体,但可能会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中一些词的概念。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独创性”“智力成果”这些词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旦遇到处于“模糊地带”的创作物时,就存在作品判断标准的难题。怎样的创作物才能构成“作品”,也就变得比较有争议,如一些弱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也可以称之为智力成果,但在实践中并不把他当作智力成果来看。另外,从文义出发,“思想”也可以算作“智力成果”,但众所周知著作权法是不保护“思想”的,因此在此后的修法过程中,这些都是待解决的疑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