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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30号

  本院根据浦江再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1月27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5267927425,联系人:张俊杰律师)申报债权。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5日下午14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9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1月27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3626894118,联系人:虞秀丽律师)申报债权。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31号

  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航天神州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4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航天公司的管理人。

  航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航天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航天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0号源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方晓东;联系电话:139679522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航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航天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3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航天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231号

  贾光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贾光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549号

  吕若斌:本院受理原告汪方杰诉被告吕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8时50

  15日内。定于2019年3月20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3073号

  余苏洲:本院受理原告汪延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余苏洲支付货款6198元;二、判令被告余苏洲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关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677号

  黄锦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锦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金36880.92元及截至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8150.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8.81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黄锦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1894号

  宁波德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广利与被告宁波德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你司赔偿损失34992元。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截止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2019年3月 14日,并定于2019年3月15日14时15分于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司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8年9月27日第5版与第12版中间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民初6949号,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1月2日上午9时55分”,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8年9

  (2018)浙0782民初19327号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王如飞诉被告项正利、陈亮、金灵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高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王如飞诉请: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495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595号

  曹钢红:本院受理原告李述芳与被告曹钢红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曹亦蓝监护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每月12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曹亦蓝18周岁成年止;3、被告婚前外债105000元由被告承担;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作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248号

  温州人和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壶山银盛食品添加剂经营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州人和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壶山银盛食品添加剂经营部货款134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6元,由被告温州人和酒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615号

  金红宾:本院受理原告何正文诉被告金红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281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原告毛理启诉被告朱师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36号

  本院根据钟丹丽的申请,于2018年12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县盛安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4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航天公司的管理人。

  盛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盛安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6日前向盛安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源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方晓东;联系电话:139679522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盛安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14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航天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465号

  楼兰兰:本院受理原告施洋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和

  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580号

  王滨、盆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胡东东诉被告王滨、盆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786号

  赵葵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平桥分公司诉被告赵葵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437号

  王学富: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元诉被告王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41号

  郑有建:本院受理原告张银彩诉被告郑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672号

  张序佳、张敏:本院受理原告马良辉诉被告张序佳、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12-13 2 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