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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深一度

12岁弑母男孩释放后返校被拒引发热议

我们的社会,该如何安置这样的孩子?

听听我省的检察官会怎么说

  本报记者 许梅 

  12月2日,湖南沅江某小学六年级在校男生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晚上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害。但是,由于吴某只有12岁,未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后被释放。然而,随着男孩的“回归”,其父亲带男孩欲返校被拒,“弑母男孩欲返校遭反对”“弑母男孩父亲”等关键词随即上了微博热搜。

  尽管这是一起个案,同时当地政府也宣布吴某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由多方监护管理,但它所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却令人深思。像吴某这样的孩子,还能顺利地回归社会吗?是不是释放就意味着“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面对学校拒之门外、人们对他和他的家人避而远之的情况,政府、社会是否还有更好的方式对孩子进行帮教……记者就此采访了我省多名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

  关注未成年人心理 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父母的 亲职教育

  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的一位员额检察官告诉记者,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所以吴某才会被释放。吴某父亲带着孩子想返校就读,这也是他的权利,因为孩子还处在义务教育阶段。但摆在吴某面前的问题是,学校的同学们已经无法再接纳他,设身处地,同学和家长们的担心也是人之常情。那么,对只有12岁的吴某,难道只能进行“隔离”吗?

  其实,对吴某可能面临的问题,刑法也是有明文规定的。据刑法第17条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吴某是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但是,什么样的情况是“必要的时候”,吴某的家人又是否愿意送吴某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也都是难题。

  另外,就吴某个案来说,案发后,吴某和家人的一段对话也让检察官担心。比如,当被问及是否知错时,他说“我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可见,吴某对自己所犯的错并没有正确的认识;而且,从妈妈对他用皮带抽打、他又持刀弑母可见,吴某和家人处理问题的方式都十分暴躁、情绪化。

  因此,从教育、挽救犯错未成年人和预防再犯罪的角度,迫切地需要对吴某进行心理疏导和评估,根据其心理状态,确定心理疏导方案,这样可能有助于他通过心理帮扶,逐步回归社会。

  “其实,家庭、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位检察官说,对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可以发现,忽视家庭教育或者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导致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中,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开始重视亲职教育,四川还建立了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展亲职教育。

  纳入“临界预防”范畴

  “一对一”跟踪帮扶

  可改变一个人

  “家庭环境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确实关系重大。”玉环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的林检察官说,根据媒体报道,吴某父母在其2岁时就外出打工,吴某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从中可看出吴某是典型的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吴某的爷爷奶奶对他也比较宠溺,所以才有了吴某在别人眼里的叛逆,以及小小年纪就抽烟等恶习。

  从“留守儿童”到“问题儿童”,对这样的孩子,是否无计可施?林检察官认为,这倒未必。林检察官在办案中就接触过一名多次盗窃的孩子,他和吴某一样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孩子沉默寡言,和父母关系很差。也就是说,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教。

  所以,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检察院决定将对这名孩子的帮扶纳入“临界预防”的范畴,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由专业社工“一对一”跟踪帮扶,心理老师长期持续心理辅导。大概过了半年左右,孩子有了很大的改变,和父母的关系也得以改善,“我们经常说,对涉罪的未成年人,社会要给予关爱。但怎么关爱?只有落实到具体的人、具体的事、具体到一项项工作,才能真正发挥社会关爱的作用。”

  过分纠结刑事责任年龄

  意义不大

  但帮扶应拿出具体方案

  另外,吴某弑母,也引起人们对此前一些专家学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呼吁的再度关注。确实,吴某杀害母亲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且其手段残忍,只是因为其不满14周岁,才得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类似的案件不少,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是否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记者采访的几位未检部门检察官均表示,如果不把14岁作为分界线,那么又该以多少岁为界呢?他们认为,其实过分纠结于年龄的分界线意义不大。但对这部分孩子的管教,社会、政府和司法部门确实应该予以重视,并拿出具体的方案。

  2016年起,浙江检察机关还在部分检察院试点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甄别工作,其中包含心理测评、社会调查等。不过,一些试点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人格甄别主要是针对具备不起诉条件或者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涉罪未成年人。通过人格甄别,可以对这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人身危险性、教育挽救可能性等评估。

  像吴某这样的孩子,不满14周岁,人格很不稳定,但也不是说就没有人格甄别的必要。因为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个年龄的孩子恰恰有更强的可塑性。所以,对这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际已经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适当的人格甄别进行辅助帮教。另外,也可以对这类孩子是否具备回归社会条件设定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开展综合帮教,考验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符合一定条件,再回归社会。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2 我们的社会,该如何安置这样的孩子? 2018-12-14 2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