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送达公告

  朱方玉(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12094979,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元镇朱集村359号):你因驾驶车牌号浙GQ5J23的轻型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为3.94m-1,超过《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GB3847-2005)标准(≤3.0 m-1),我局责令你于2018年6月29日前进行整改,但截止2018年7月2日,未发现该机动车尾气排放复检合格记录,也未向我局提供机动车维修后复检合格证明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环罚字〔2018〕第111号决定书,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去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桐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庐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送达公告 2018-12-14 2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