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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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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4日

  (2018)浙0303民初6065号

  余剑:本院受理原告陈和与被告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6065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8日14:3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734号之一

  郑勇:本院受理原告徐家林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616号

  李志辉、陈晓义、时光成:本院受理原告黄笃飞与被告田玉霞、林理达、陈建友、叶建若,第三人李志辉、陈晓义、时光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因原告黄笃飞向本院提起上诉,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42号之一

  武汉凯满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捷达石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343号

  宁波中水鼎鸿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董文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82号

  本院根据陈华平、谢伟、杨锦铨、叶淑玲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温州金管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管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12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金管家公司的管理人。金管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张晓飞(13806809166)、翁承权(1396773702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管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管家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金管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753号

  金恒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与被告金恒春、吴旭琴、王旭孟、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10669号

  周旭清、吴旭秧、张纯锋: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956号

  陈琼丹: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忠义:本院受理原告陈敏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巡回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叶杨杨: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巡回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02民初7041号

  沈来:本院受理原告莫小燕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02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342号

  秦泉荣、陆雪明、秦超:本院受理原告章新龙、章林弟与被告秦泉荣、陆雪明、秦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李峰:本院受理原告许正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7584号

  程丹丹: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76215.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6023号

  兰溪市阳光橡塑工具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依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32号

  朱洪良:本院受理原告凌新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732号

  郑霖:本院受理原告沈育元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24号

  何立猛:本院对原告湖州南浔金美达砂洗厂与被告何立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215号

  金小峰:原告张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金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艳借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88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180元,由被告金小峰负担27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320号

  储智惠:本院审理原告孟苗富与被告储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9-1号

  本院在(2017)浙0702执3886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顾心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顾心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489号鼎泰大厦5楼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696868。

  金华市顾心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顾心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顾心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院第六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8-1号

  本院在(2017)浙0702执416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林标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林标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1188号金磐网络科技园F座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3183488、13605797298。

  金华林标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林标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林标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院第六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6-1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5015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09办公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15625、18858991988。

  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院第六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799号

  吴俊慧、王俊宏:本院受理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447号

  金华市婺城区四叶草酒店、方遒、陈峻:本院受理原告杨锐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四叶草酒店、方遒、陈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四叶草酒店、方遒、陈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杨锐赔偿款123758.05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方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杨锐赔偿款3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四叶草酒店、方遒、陈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709号

  钱国宝、徐惠珍、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杨诉被告钱国宝、徐惠珍、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钱国宝、徐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杨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76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8月12日止,以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国宝、徐惠珍追偿。案件受理费20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290元,由被告钱国宝、徐惠珍负担,被告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563号

  胡晓成:本院受理原告朱军燕诉被告你、浙江奥然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10号

  东阳市玖恒商贸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正式受理东阳市玖恒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玖恒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向东阳市玖恒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30号

  本院根据浦江再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1月27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5267927425,联系人:张俊杰律师)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5日下午14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9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1月27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3626894118,联系人:虞秀丽律师)申报债权。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119号

  盛凤娟: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强与被告盛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宽到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盛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国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其中10000元自2015年9月23日起算,5000元自2016年6月10日起算;另外5000元自2016年7月30日起算。上述利息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盛凤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346号

  黄柏春、胡菊花:本院受理原告吴彰标与被告黄柏春、胡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宽到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彰标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计。其中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计算;以后利息按本金20000元自2016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吴彰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黄柏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12-14 2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