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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7日

  (2018)浙0102民初5941号

  杭州金达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杰、何兴中、何健、潘震萍、潘震贻、潘震美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59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追加原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5466号

  刘筱慧、杨慧莹: 本院受理原告俞雅勤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54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698号

  崔宝珍、崔素珍、崔溶珍、陈莲莲、崔雪静、崔雪峰、崔子佳、史文娟、史美娟、史建军、王潮海、王潮霞、孙平恒、陈再新、陈萍、吴燕:原告孙琴、崔剑鸣、崔剑梅、崔剑强、崔剑金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675号

  刘燕芬: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诉你及刘妙燕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9日判决,因刘妙燕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浙0106民初10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353号

  狄国清、陈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如海丝绸有限公司诉被告狄国清、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110民初17353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552号

  朱云鹏:本院受理原告严厚生诉被告朱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8号

  本院根据深圳茂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30日前,向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四楼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0;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875836035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公,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6512号

  陈拥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陈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江东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977号

  陈志华:原告杨刚诉你与邵志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194号

  车任杰:原告庄裘磊诉被告车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江桔、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000号

  陈剑勇:原告王静诉被告陈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陈力笋、人民陪审员刘德远、孙国华,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154号

  宁波鼎铭影业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吉事街舞俱乐部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34 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9年3月6日上午9时在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5298号

  沈建栋: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40号之一

  2018年8月13日,本院根据胡建国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瓯海燃料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账册文书,但未向管理人移交债权人财产,温州市瓯海燃料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管理人以温州市瓯海燃料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燃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燃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6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杨爱聪的申请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权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裁定宣告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破字第26-2号

  2015年8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市惠特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特佳鞋业)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8年12月7日,惠特佳鞋业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98632173.40元。经管理人调查,惠特佳鞋业的财产总额为39908455.41元。本院认为,惠特佳鞋业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裁定宣告惠特佳鞋业破产。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00号

  夏箭飞、管金亮、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无极门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理周与被告应国云、温州万海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夏箭飞、管金亮、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无极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理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9144号

  林琼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林琼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1日16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682号

  何晓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郑盼盼、倪里隆、何晓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473号

  林禹丰: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阿强、黄玉钗、王元明、王元林、林禹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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