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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7日

  (2018)浙0382民初3141号

  胡洁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胡胜强、王琴、胡洁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812号

  李荣平、李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李荣平、李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1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562号

  郑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郑迪、黄建、黄培丽、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19号之一

  2018年8月28日,本院根据王和水的申请,裁定受理永嘉威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威维斯服饰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威维斯服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威维斯服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裁定宣告永嘉威维斯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4号之二

  因《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裁定终结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浙江华意实业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遗失作废。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9962号

  黄风华、温作挺:本院受理原告卓仁福与被告温作挺、黄风华、孙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99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温作挺、黄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卓仁福借款100万元;2、孙金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温作挺、黄风华追偿;3、驳回卓仁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70元,由卓仁福负担870元,温作挺、黄风华、孙金勇共同负担113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082号

  苏俊哲(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904250017):本院受理原告徐梁与被告苏俊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6082号判决,判决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梁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522号

  莫卫强: 本院受理原告车根荣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33号

  陈利荣、谈志芳:本院对原告张涛与被告陈利荣、谈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187号

  陈云勇:本院审理原告安吉明军酒行与被告陈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云勇给付安吉明军酒行货款648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已减半),由陈云勇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284号

  李忠华、赵红梅:本院审理原告章善平与被告李忠华、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忠华、赵红梅归还原告章善平借款人民币3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70元,由被告李忠华、赵红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3519号

  倪斌杰:本院受理原告周勤方诉被告浙江长兴瑞旺建材有限公司、倪斌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浙江长兴瑞旺建材有限公司、倪斌杰和周勤方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二、倪斌杰和浙江长兴瑞旺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周勤方押金5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117600元,合计61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018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500000元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周勤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5元,由倪斌杰和浙江长兴瑞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99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直支付给周勤方。周勤方自行承担54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0967号

  金华市龙城装饰有限公司、金华市龙元建设有限公司、陈云超: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莉均元浙中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1218号

  毛成、金华市中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江鑫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3-1号

  本院在(2017)浙0702执294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水莲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水莲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18857929819。

  金华市水莲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水莲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水莲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院第六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9-1号

  本院在(2017)浙0702执255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18857929819。

  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护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院第六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379号

  龚庆良、兰溪市荣光砂石场、陈小荣:本院受理原告丁根良与被告龚庆良、兰溪市荣光砂石场、陈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龚庆良、兰溪市荣光砂石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丁根良借款本金45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小荣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兰溪市荣光砂石场应承担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三、驳回原告丁根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825号

  陈芝满、邹伟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陈芝满、邹伟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7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100号

  徐富良:本院受理原告黄晓艳诉被告徐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徐富良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黄晓艳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4650元,并从2018年2月1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61号

  卢晓华、卢向英、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许鹿鸣、卢菊仙: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向英、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许鹿鸣、卢菊仙票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572号

  徐俊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永义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徐俊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永义钢材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货款83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破10号

  本院根据朱云海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18日前,向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15957925650、13967961870)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00分至16时30分,法下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月4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528号

  胡晓成:本院受理原告汪卫刚诉被告你、浙江奥然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26000元及逾期利息1300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1月1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年息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10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562号

  胡晓成:本院受理原告徐春法诉被告你、浙江奥然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由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工资)70000元及违约利息损失3850元(已算至2018年11月1日止,余违约利息损失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工程款(工资)在被告浙江奥然工贸有限公司的工程拍卖款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晓成承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4月18日下午14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11号

  浙江省东阳市大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受理浙江省东阳市大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省东阳市大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月2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向浙江省东阳市大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楼19层,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8日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248号

  王微仙、王智渊、刘晓琴: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杰与被告王微仙、王智渊、刘晓琴、傅小钢、吴洪燕、义乌市鸿燕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707号

  孙建明、颜笑丹:本院受理原告施志斌与被告孙建明、颜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含有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自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13日13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670号

  陈丹君、陈杏庚:本院受理原告方志生与被告陈丹君、陈杏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0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丹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志生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方志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40元,由被告陈丹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12-17 2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