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8日
(2018)浙0106民初9023号
周曼华、陈晓芬、陈华刚:本院受理原告刘长恩诉你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854号
余超杰、周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才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破1号之二
根据债权人王清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裁定受理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0日依法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为中环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于2018年10月19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方案等。
管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经审核查明该公司现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为924,601.28元,确认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2,779,964.75 元。管理人认为,中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提请法院宣告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842号
张政: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明红诉被告张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366号
杜军辉、杜秋君:本院对吴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291号
钟晖:原告章腾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王爱军、陈海洲、徐恩琴,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289号
陈波:原告章腾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王爱军、陈海洲、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197号
余灼: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显杰与被告余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3月21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199号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单家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单家红货款10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