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20日
(2018)浙0110民初8116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亚萍、杨茂森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121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国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123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郑宏利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392号
金菊兴:本院受理原告张德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2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328号
谢爱娣:本院受理原告卢剑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3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394号
杨能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良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2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244号
杭州鼎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萍诉被告杭州鼎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本案本院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进行审理,举证时限至2019年01月30日止,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7402号
苍南县强丰针织厂、韩必光、黄立缪、戴美铰、戴志算: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水定与被告苍南县强丰针织厂、韩必光、黄立缪、戴美铰、戴志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0964号
杜子清: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国与被告杜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0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956号
蒋绍军、蔡静宜:本院受理原告王仕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绍军、蔡静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王仕南借款48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按本金48万元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蒋绍军、蔡静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7451号之二
徐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徐麟与被告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81民初74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徐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7号
日升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该银行汇票号码为103000422027853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日升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汇票号码为103000422027853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整、出票人为日升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日升集团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921民初1237号
石园球: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石园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92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岱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65号
2018年11月28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纳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纳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纳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1日前,向管理人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9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韩笑,电话:13957790912)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纳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2月18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纳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纳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李新强、张美彩)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纳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64号
2018年11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西好洁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西好洁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西好洁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1日前,向管理人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9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韩笑,电话:13957790912)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西好洁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2月18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西好洁具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西好洁具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何耀荣、王爱贤)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西好洁具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183号
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门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佰有紧固件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起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2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531号
刘少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与被告刘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533号
刘少博:本院受理的原告邵钧党与被告刘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534号
刘少博: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芊芊与被告刘少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838号
杨明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明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391号
王占信、潘新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士横与被告王占信、潘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0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群悦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收到9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共计103691224.76元,已经本院裁定确认8位债权人债权金额为90411625.83元,现债务人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可分配款项75700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1116号
赵来豹、郑安平、刘福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5440号
柳虎成:本院受理原告朱海峰、汪约芝与被告柳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24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限被告柳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海峰、汪约芝货款2620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柳虎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5506号
沈利中、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莎诉被告沈利中、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2500元及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409号
李良:本院受理原告孙长江诉被告李良、唐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长江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李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长江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唐伟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伟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李良负担,被告唐伟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947号
杭州易诗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积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易诗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杭州易诗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积派服饰有限公司价款108935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欠款额108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4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易诗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