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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21日

  (2018)浙0110民初15397号

  夏少军、夏龙照:本院受理的原告崔芳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446、18450号

  沈华锋:本院受理原告李彩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439、18441号

  张建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彩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209号

  李建明、罗正:本院受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明、罗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2065号

  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鹏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730号

  费荣祥:本院受理原告黄海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费荣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海平和田玉籽料款及利息330万元,并按310万元货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给原告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3 200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38 850,由被告费荣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1188号

  刘福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全力鞋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9号之三、(2018)浙0303破21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浙0303破21号、(2017)浙0303破9号之二十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合并破产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三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58号

  谷金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森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金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60号

  陈铁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森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080号之一

  张初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9号之二

  《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债权人表决并获通过(10位债权人均表决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浙0327破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性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6691818.48元,共计债权人户数10户。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民初136号

  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本院受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钱家福日用纸品厂、钱爱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浙04民初13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5622号

  屠金龙:本院受理原告王诗其诉被告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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