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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从自己的银行卡取现,却被法院判了刑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吴玉燕 张琳 钱俊皓 叶旭耀 清溪 路余 史梦诗

  

  时间:

  12月20日

  地点:

  青田县法院

  到银行从自己的卡里取了一些钱,王某就被抓了。法院认为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我以为只是帮忙转移下钱款,走下‘流水’,不会有事的!”得知判决结果的王某后悔不已。所谓的“走流水”,就是去银行取钱。虽然钱是从王某的卡里取出的,但钱并不属于她,这钱具体从哪来、用来干嘛,她也说不清楚。

  事情还得从今年春节说起。那时,王某从网上看到一条可以“轻松赚钱”的小广告。王某好奇,拨打了广告里的号码,一番谈话后,对方告诉了她这门“生财之道”,就是取出转到她银行卡里的钱,再现金存回到指定卡中,取现2000万元的“流水”,她就可以获得2万元的报酬。

  王某心动不已,还拉上了朋友严某一起做。两人为了方便行事,还住到了一起。期间,严某根据王某的交待,办理了手机卡和5张银行卡,开通了网银及手机银行。所有的手续办妥后,两人开始做事。

  “这些钱大概是来路不明的,如果是合法的话,估计也不会用别人的卡了,但当时我也没多想。”王某说。

  如王某所说,这些钱的确不“干净”。今年3月17日至3月20日,杜某、孙某被一名自称为香港某博彩公司软件开发者的人,以“可以利用该软件漏洞投资赚钱”的名义骗走了106万余元。两人报警后,警方很快查询到该笔钱最终流入严某的银行卡中,且已被取出。3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严某姐姐严红某银行卡中的83万元现金。经查,其中55万元为杜某、孙某被骗款项。

  严某也难逃刑罚。法院认为严某和王某是共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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