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存款应该归谁?
通讯员 秀舟
案情回顾:
2004年5月,王先生和郑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7月生育一女。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婆媳关系紧张加上夫妻对育儿理念的分歧,两人冲突日益升级,2017年11月,王先生在与郑女士大吵一架后从家中搬出,开始分居生活。
今年4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郑女士离婚;郑女士反对,认为双方未到达感情破裂的程度。王先生的诉请被法院驳回。11月,王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女儿抚养问题及房产分配等均达成一致,但郑女士要求分割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内夫妻共同存款30余万元,却遭到王先生反对。
庭审中,王先生提交了银行账户自今年2月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11月,账户余额不足百元。应郑女士的申请,法院调取了王先生上述账号自2012年开户后的交易明细,显示在2017年7月21日,王先生通过ATM转账及柜台交易的方式,将账户内的25万元转账至其妹妹王小姐名下。
王先生辩称,该笔存款是其工资收入,然而被细问到这笔款项的用途时,他先是声称已用于家庭开销,后又改称用于偿还其妹妹的借款,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补偿郑女士1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先生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该笔存款应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也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有上述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规定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王先生于2017年7月21日将其账户内的25万元转账至其妹妹名下,但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王先生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王先生转移的25万元存款,判决其补偿郑女士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