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25日
(2018)浙0102民初2308号
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炳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230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戴玲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9时4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238号
浙江亿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惠借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8)浙0106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陈水富:本院受理原告俞国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对其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袁金华、袁发祥:本院受理原告俞国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袁金华归还借款、支付利息、袁发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蒋行华:本院受理原告龙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蒋行华:本院受理原告袁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蒋行华:本院受理原告袁洪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蒋行华:本院受理原告郑海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75号
郑福顺、丁余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446号
马聪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轻工工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23号
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三明市东方视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2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458号
朱海华、罗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4民初4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8588号
黄金凤、黄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荣杭州分行诉被告黄金凤、黄丽娜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858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9079号
张光林、蒋伟君、王庭稳、吕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林、蒋伟君、王庭稳、吕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2310号
林法、叶素琴、董闽东: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林法、叶素琴、董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9363号
泰州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字26号
申请人上海佳上阀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40200051 30234781、票面金额10万元整、出票人杭州星辉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吴兴钓鱼台矿山机械厂、付款行杭州联合银行九堡支行、出票日期2018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181号
朱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583号
汪霞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一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霞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611号
杭州威力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瑞格森工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威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643号
杭州顺势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鼎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余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文进、刘文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5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806号
方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红、仲丽萍诉被告方亮、匡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312号
申屠军:本院受理原告雷祖齐诉你申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518号之一
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及变更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307号
申屠军:本院受理原告冯婷婷诉你申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149号之一
杭州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君诉被告杭州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破5号
本院根据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在2019年1月26日前向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号四楼;邮政编码:311700;联系电话:13732267335、64831711;电子邮箱:971008441@qq.com)申报债权(注:相关债权的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淳安千岛湖兴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8日9时在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6530号
李建雄: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陈青山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李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6277号
王加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9号
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因灭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693259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693259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市鄞州日隆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自贸区盈樽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5月29日,最后持票人为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184号
姚益满: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献弟与被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第三人姚益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及举证通知收。原告请求判令:1、排除执行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溪头街村金溪路4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147747,建筑面积:142.6平方米,土地权证号:温国用(2007)第3-1095)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243号
朱方益、张许朱、罗宗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方益、张许朱、罗宗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248号
李志朝: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6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3月12日16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