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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25日

  (2018)浙0303民初6281号

  陈尔钰: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尔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6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3月12日15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79号

  郭小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飞虎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郭小毛、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79号上诉状副本。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647号

  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杨耀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白门电子实验厂与被告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耀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3日,平阳县博客喜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平阳县博客喜服装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平阳县博客喜服装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2095元,故请求本院终结平阳县博客喜服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平阳县博客喜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平阳县博客喜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平阳县博客喜服装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平阳县博客喜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3日,温州博之程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温州博之程包装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温州博之程包装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2095元,故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博之程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州博之程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博之程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博之程包装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博之程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3日,平阳县昌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平阳县昌乐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平阳县昌乐化工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2095元,故请求本院终结平阳县昌乐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平阳县昌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平阳县昌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平阳县昌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平阳县昌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破28号之一 

  2018年10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宋桥纸箱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康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温州康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裁定宣告温州康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康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3日,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2095元,故请求本院终结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418号

  覃雪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5397号

  施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宋学军与被告施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21号

  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2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孙超:本院受理原告沈喆与被告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4日9时0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5590号

  庄顺成:本院受理原告李毅与被告庄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40000元,利息17066.67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451号

  王忠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金龙会商务会馆诉被告王忠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金龙会商务会馆价款16570元,并支付利息(以1657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王忠生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忠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452号

  王忠生:本院受理原告海宁龙成壹号餐饮娱乐会所诉被告王忠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办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龙成壹号餐饮娱乐会所价款38293元,并支付利息(以3829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王忠生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忠生负担(原告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782号

  黄红兴:本院受理原告张秘与被告黄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红兴返还原告张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24日起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若被告黄红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1600元,由被告黄红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291号

  唐国平:本院对原告李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支付原告货款28 860元,本案诉讼费1 296元,由你负担1 17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079号

  朱明强:本院对原告湖州六方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06号  

  姚云乔、崔振国:本院对原告黄振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云乔应返还原告黄振斌借款本息11186.67元,被告崔振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822元,由你们负担7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07号  

  杨伟:本院对原告黄振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返还原告借款本息10545元,本案诉讼费814元,由你负担7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898号  

  於姚良、於子琴:本院对原告沈阿章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於姚良应给付原告沈阿章代偿款50468.35元;原告向被告於姚良不能追偿的部分,其中三分之一的金额由被告於子琴承担。本案诉讼费1712元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3民初4139号  

  张跃权:本院对原告高利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返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案诉讼费2286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12-25 2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