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2420号
张烽、夏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段宁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9241号
董杰、余丹凤: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与被告董杰、余丹凤、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9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杰归还原告王飞借款120万元及支付利息(按月息一分五自2017年2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及赔偿诉讼代理费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杰追偿。三、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269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4690元,被告董杰负担18000元(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0887号
陈飞飞330327198809281345、王振国330327198205182872:本院受理原告彭细华诉被告陈飞飞、王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0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99号
高江凯:本院受理原告楼柏齐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8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