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8699号
盐城市亭湖区同瑞运输有限公司、张伟伟、茆明珠、叶兰兰、盐城盐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吴舍朝货运配载服务部与你们、第三人衢州五洲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一、被告茆明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衢州市柯城吴舍朝货运配载服务部纸卷损失38239.6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吴舍朝货运配载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吴舍朝货运配载服务部负担123元,被告茆明珠负担783元。公告费650元, 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吴舍朝货运配载服务部负担。上述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扩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614号
宁波菲豹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法青与被告宁波菲豹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2018)浙1003民初761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3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21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938号
章继斌:本院受理原告郑林芝与被告章继斌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93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4万元(大写金额:肆万元整),及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违约金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9月3日(约72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2月24日第6版和第7版中缝刊登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4民初9253号,内文“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1月14日”应为“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3月14日”;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3月15日9时2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2月13日第4版和第13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破31号,内文第一段“浙江航天神州电控技术有限公司”应为“浙江航天神舟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2月13日第6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破36号,内文第一段“于2018年12月4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航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