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缝2-15
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16404号
欧阳财源、段金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学成玩具配件厂与被告欧阳财源、段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66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775号
张胜发(曾用名:张双友):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驰康机械设备商行与被告张胜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0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3月1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964号
吴良兴、吴国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良兴、吴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货款32217.74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510号
吴卓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被告吴卓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596号
义乌市赛晖服饰有限公司、汤良、汤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帝爱服装厂与被告义乌市赛晖服饰有限公司、汤良、汤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被告义乌市赛晖服饰有限公司、汤良、汤涛共同支付原告浦江县帝爱服装厂货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义乌市赛晖服饰有限公司、汤良、汤涛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3月19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908号
吴志军、黄寅:本院受理原告吴其丰与被告吴志军、黄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1、2项合计32500元。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公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044号
嘉兴富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富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5月23日签订的“APP制作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6万元开发费用并赔偿1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3月19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420号
金先健:本院受理原告周琴娜与被告金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31033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3月19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725号
吕善明:本院受理原告项连星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11月2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600元,以后利息仍按此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989号
厉伟丰(33072419830911077X):本院受理原告陈英飞诉被告厉伟丰、金后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21日14时2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60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9日前向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幢二楼201办公室,电话:0579-89897789(冯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697号
吕若斌:本院受理原告张初阳诉被告吕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877号
于珍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珍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明涛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学纲、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180号
张永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永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18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204号
张金年:本院受理原告金小杭诉被告张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20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099号
黄剑峰:本院受理原告吴法光诉被告黄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779、6780号
张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徐理英诉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779、67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142号
陈卫灵、毛雄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灵、毛雄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4月14日)。一、判令被告陈卫灵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21978.85元(其中本金99712.87元,截止2018年9月30日利息16699.49元、滞纳金5566.49元),及自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判令被告毛雄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王炳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395号
玉环多喜达超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宏力与被告玉环多喜达超市为买卖合同纠纷(2018)浙1003民初839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食品货款23798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4188号
张余清:本院受理原告吴根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人民法庭(龙游工业园区葆唐路2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2659号
董秀明、龙游浩祥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福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25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803号
郑军民、包含秀、郑军华、陈英姿、郑红根、杨玉珍、李磊:原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郑军民、包含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800元,并支付至2018年8月15日止的违约金626.07元,以及自2018年8月16日起以未付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郑军华、陈英姿、郑红根、杨玉珍、李磊对上述郑军民、包含秀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92元,由被告郑军民、包含秀负担,被告郑军华、陈英姿、郑红根、杨玉珍、李磊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696号
叶超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叶超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明涛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学纲、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871号
张高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高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明涛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学纲、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