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日
(2018)浙0191民初2660号
黄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沈凯峰与你、翁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4255号
钱建飞: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2075号
深圳市博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876号
孙曙光、周宁: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叶君与被告孙曙光、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5739号
郑裕富:本院受理原告应成勇与被告郑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方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04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20号
苏州卓维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80884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苏州卓维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80884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4月12日,最后持票人为苏州卓维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8301号
刘伟、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松华、方兴龙:本院受理原告卢玉燕诉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8311号
刘伟、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月朗诉你们及方兴龙、曾松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8306号
刘伟、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剑权诉你们及方兴龙、曾松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96号
许宜兵、朱爱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达特利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宜兵、朱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389号
赵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益增建材店与被告赵春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6号
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5282603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达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齐华微电机厂、持票人徐洲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5282603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7号之一
2018年8月8日,本院根据温州市超奇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能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8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伍爱道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债务人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能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偿,债务人温州市宣易园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1号之一
2018年8月8日,本院根据张金林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能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裁定宣告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7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账册资料,除银行存款1846.93元外,无其他财务可供接管,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1846.93元,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宣告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樱日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517号
吴程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吴程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904号
陈玉芬: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905号
陈艳: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10号
张茂龙、支爱芬、柯少华: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们与郑阿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11066号
吴辉:本院受理原告林时畅诉被告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7416号
曹芳文:本院受理原告叶思润与被告曹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439号
钮军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同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钮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202号
陈培良:本院受理原告顾中海诉被告陈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199号
倪志红:本院受理原告顾中海诉被告倪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9830号
郑伟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昌物联皮草行诉被告郑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皮款12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4月8日15时正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