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
《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获得通过。2018年12月28日,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认可。2018年12月28日,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4破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75700.00元。拨付破产费用和预留破产费用后,支付第一顺序职工债权59301.50元,清偿比例为24.99%;支付普通债权0元,普通债权分配比例为0%。
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