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3日

  (2018)浙0213民初6334号

  石峰:原告宁波奉化岳林法狮龙集成吊顶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宁波奉化岳林法狮龙集成吊顶经营部的诉讼请求:1.石峰一次性支付货款4 416元;2.石峰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9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372号

  袁如林、袁彩姣: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138号

  周彩萍:原告李浩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212号

  於琦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姜乃君与被告於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於琦林归还原告姜乃君借款26 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6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高于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於琦林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195号

  应建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姜乃君与被告应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建波归还原告姜乃君借款2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5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高于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应建波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201号

  后舟挺:本院受理的原告姜乃君与被告后舟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后舟挺归还原告姜乃君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高于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后舟挺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立江与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赵家镇泉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现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浙江涌洲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人民币635329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诸暨市赵家镇泉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审判员郭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破3-2号

  2015年11月28日,申请人兴化市冷轧带钢厂以债务人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裁定受理,同时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专项审计,截止2016年1月28日,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7400608.04元,负债总额为53040725.4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45640117.36元。本院认为,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截止2016年1月28日,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的资资产为-45640117.36元,已属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应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16号

  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金属涂装材料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46353908,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新益智能驱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金属涂装材料厂,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金属涂装材料厂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6353908、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新益智能驱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金属涂装材料厂,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金属涂装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17号 

  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绍兴上虞舜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0100051/26066803,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交通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上虞舜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绍兴上虞舜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00051/26066803、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交通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上虞舜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上虞舜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75号

  唐庆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信州鞋材厂诉被告唐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99号之一

  2018年9月17日,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中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没有接管债务人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中俄公司名下没有资产,目前中俄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134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中俄公司破产并终结中俄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中俄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85号

  彭兰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诺金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兰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0号之二

  本院审理的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现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42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未能获取债务人完整的财务账册,未接管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温州市舒美皮鞋厂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舒美皮鞋厂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4日裁定宣告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破产并终结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2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债务人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务人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霆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873号

  刘福清:本院受理原告陈献清与被告刘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038号之一

  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姜剑:本院受理原告伍爱道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45号

  卢强:本院受理原告邱锡川、罗炎增、潘小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锡川、罗炎增、潘小媚货款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卢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67号

  杨小华:本院受理原告牛松山与被告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69号之一

  高建民、童扣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71号之一

  洪陈坤、高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85号

  温岭市盛妮童鞋厂、王沁园:本院受理原告唐承与被告温岭市盛妮童鞋厂、王沁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24号

  杨礼刚:本院受理原告邓强国与被告杨礼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90号

  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酷玛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39号

  温州大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百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祥表、林爱月、杨祥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大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百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祥表、林爱月、杨祥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298号

  高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货款58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700元,由被告高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9-01-03 2 2019年01月0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