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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20702号

  钟小月: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钟小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5734元(本金:49000元,利息49000元×24%×209天÷365天=6734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1日),并支付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3400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三、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北京现代牌车辆(车牌号:浙DC1N65,车架号LBEYFANC7DY204938)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40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根据葛磊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七彩水晶玻璃厂(以下简称“七彩水晶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18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七彩水晶厂的管理人。

  七彩水晶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七彩水晶厂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向七彩水晶厂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陈振荣;联系电话:0579-84150592、85140539、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七彩水晶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七彩水晶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1日下午2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七彩水晶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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