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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4日

  (2018)浙0111民初9420号

  张海华:本院受理原告姜金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4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9149号

  李文斌:原告杜红义与被告李文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4929号

  黄诗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诗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开庭时间变更为2019年3月21日,地点为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六审判庭。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再114号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胡万地与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一审被告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新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正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再审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018)浙03民申274号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等文书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在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98号

  尹俊超、温无涛: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雨诉被告尹俊超、温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22号之一

  2018年10月17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通知,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能按时向管理人提交有关财务账册等,导致无法清算。截至2018年12月4日,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产生破产费用1123元,而债务人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对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产清查,未发现可供清偿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929号

  周忠法:本院受理原告万国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忠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国纲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周忠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国纲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三、驳回原告万国纲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976号

  姚晓锋、曹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国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姚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国祥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姚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国祥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三、被告曹萍对上述被告姚晓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晓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公告费6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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