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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苍人社监罚先告字﹝2018﹞10号

  被告知人:苍南县钱库同一首歌酒店

  经营者:陈厚思

  地址(住所):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23-145号

  2018年11月20日劳动者刘攀(身份证号码:500240200406200499)到钱库中队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调查中发现其童工身份,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使用童工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从事酒店经营活动中,作为劳动用工主体,于2018年9月4日到2018年10月9日存在招用童工刘攀(身份证号码:500240200406200499),让其在单位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刘攀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被告知人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改正并给予处罚柒仟伍佰元整(即7500元)。

  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苍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1幢)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1幢 邮政编码:325800

  联 系 人:李德营、张书勤  联系电话:0577-59972602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9-01-04 2 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