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工友宿舍却意外自焚 工友和公司要担责吗?
法院: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
通讯员 应小勇
与工友起争执拿废汽油放火烧工友宿舍,结果导致自身被烧死亡。其家属将公司和工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公司和工友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常山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徐某夫妇和洪某夫妇都是开化人。2017年12月,徐某夫妇应聘成为某纺织公司员工,被分配到与洪某夫妇同一车间。2018年9月3日上午,徐某的妻子邱某因工作原因与洪某夫妇发生口角争执。被公司值班长制止分开后,邱某从宿舍里拿来一把水果刀扔向洪某,划伤了洪某的手指。之后,赶到现场的车间主任分开了双方。当天下午,公司协商处理此事,安排邱某的哥哥等人做邱某的思想工作,洪某也向邱某道歉,事情告一段落。
岂料,下班后,在宿舍饮过酒的邱某,于当晚7时左右,拿着废汽油到洪某夫妇居住的宿舍房间门口点火,结果不慎烧着自己。在工友帮助下,邱某身上的火被扑灭,并被送往医院抢救。期间,纺织公司借给徐某9.5万元用于救治邱某。同年9月11日,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邱某死亡,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邱某的家属认为,邱某是纺织公司的员工,涉案废汽油系该公司对高度危险物疏于管理而遗失、抛弃的平时能够清洗衣服污渍的“废油”。此外,公司安全措施缺失,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又未尽到应急救护义务,导致邱某被焚结果的扩大。这些都和邱某的自焚死亡有关系。工友洪某与邱某发生口角争执系直接导致邱某自焚的原因,也和邱某死亡有关系。为此,邱某的丈夫徐某等家属向常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纺织公司和被告洪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7万余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纺织公司否认涉案废汽油来自公司,称公司消防设施完备,日常管理中也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不存在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情况,认为邱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行为造成,与公司没关系。公司已调解过徐某夫妇和洪某夫妇的矛盾,还叮嘱徐某看好邱某。徐某没有看好妻子,放任邱某用废汽油点火,存在重大过错。
而被告洪某则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与邱某不存在根本矛盾,且该纠纷经过调解已告一段落,之后和邱某没有任何接触。他也不知涉案汽油从何而来。邱某在其宿舍门口点火时,在房内休息的他对此全然不知,对邱某的死亡无需担责。邱某系故意放火,本应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反害己,不能归责于他人。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徐某等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废汽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系被告纺织公司,结合原、被告证据,纺织公司能够证明其对废汽油管理不存在过错。原告以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为由,要求被告洪某与被告纺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不符。
邱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遇到纠纷时,应主动调整心态,冷静平和面对,依法理性处理。但其却选择使用过激手段,到被告洪某夫妇宿舍门口点火,从而烧伤自己不幸死亡,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何况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罪,邱某不幸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且被告纺织公司所举证据证实其落实了消防安全责任,在邱某受伤后也尽到了相应的救护义务。邱某不幸死亡的后果系其自身行为所致,与被告纺织公司、洪某不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