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你们长大却不为我养老 六旬老人状告继子女
法院: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通讯员 清溪
66岁的李奶奶独自一人租房生活。近日,她将两个继子和一个继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永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奶奶是永嘉桥头人,20几岁时与前夫洪某结婚。当时洪峰已有婚史,带有三个子女,大儿子洪陆(化名)8岁,二女儿洪花(化名)4岁,小儿子洪强(化名)2岁。结婚一年后,两人到广东谋生,将三个孩子托付给祖父母代为抚养,取得务工收入后承担三个孩子部分抚养费。在广东呆了一年后,两人回到永嘉生活,李奶奶依靠种田和做手工谋生,期间三个孩子随其一起吃饭生活。因家庭条件有限,洪陆在成年后便去外地谋生,其余两个子女也较早就开始务工,跟随家长学做生意。李奶奶与洪某结婚后,育有一子,送给他人收养。1989年,两人离婚。虽然如此,在二女儿生小孩后,李奶奶仍过去帮着照顾坐月子。
因为李奶奶年事已高,没有工作收入,独自租房居住,她将对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三个孩子都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大儿子及小儿子称,小时候自己一直随祖父母长大,继母对其无履行抚养义务,因此自己不用赡养老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夫妻结婚时,三被告尚处年幼,婚后共同抚养三被告数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关系。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今,原告李奶奶年老力衰,无工作收入,故三被告应对其承担赡养义务。综合考虑原告之前抚养三被告的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酌定被告大儿子洪陆每月承担赡养费350元,二女儿洪花每月承担450元,小儿子洪强每月承担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