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肃妻女起诉阎肃儿子引发关注,法律专家详析个案
音乐著作权是遗产吗?应当如何分割?
本报记者 陈哲
本报讯 7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发布了阎肃妻女起诉阎肃儿子的案件播报,很快就上了微博热搜。
案件播报中称,因对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阎肃妻子李女士和女儿将阎肃之子诉至法院,要求对阎肃的音乐著作权之财产权析产,判令李女士享有三分之二,阎女士享有六分之一。两人表示,阎肃去世前并未对其音乐著作的财产权订立遗嘱,2014年以来,因其子阎先生对财产权分配表示不满,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停止支付阎肃的音乐著作权收益。
日前,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这一案件播报发出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有人支持阎肃妻女的要求,有人则对其提出的著作财产权分割方式表示质疑。那么,著作财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应如何依法分割?记者7日就此采访了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坤博士。
王坤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在著作权中,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只有著作财产权。”
王坤进一步解释,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细化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比如许可、转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获得的报酬,可以依法分割;而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不在可分割之列。此外,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明确,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阎肃婚后创作的作品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婚前创作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那么,著作财产权应如何分割呢?王坤说,在继承法第二十六条提到的关于遗产的认定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阎肃著作财产权有一半本来就属于阎肃之妻,另一半作为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原则上由法定继承人平分。也就是说,阎肃妻子拥有二分之一加六分之一共三分之二的财产,阎女士享有六分之一的财产,这样的诉求是符合法定继承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