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银泰”二字要赔百万?两家“银泰”把官司打到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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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湖州中院认为,湖州银泰使用“银泰”等标识,具有向公众展示商场服务品牌的功能,是一种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两者标识的中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银泰”,因此构成近似,遂认定湖州银泰侵害了浙江银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综合考虑历史和现实、公平竞争等元素,使用“银泰”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湖州中院一审判决湖州银泰立即停止在位于湖州吴兴区红旗路55号的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含有“银泰”文字的标识,并赔偿浙江银泰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浙江银泰和湖州银泰均不服,双双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1月4日,浙江省高院组织二审开庭。浙江银泰认为,湖州银泰突出使用“银泰”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注册并使用企业名称全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一审法院认为,前一理由成立,构成商标侵权;后一理由不成立,未认定不正当竞争,未责令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全称。针对这一点,浙江银泰在上诉中提出,其所有的“银泰百货及图”注册商标远远早于被告设立带有“银泰”字样的企业名称时间,法院应保护在先权利。湖州银泰早就知道浙江银泰的存在,非但没有合理避让,还保留“银泰”二字,属于恶意侵权,主观攀附故意明显。因此,上诉状中,浙江银泰要求湖州银泰立即停止使用“银泰”或者变更名称。
但湖州银泰则认为,浙江银泰所称的“商标性使用”不能成立,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也不应赔偿。因为从涉案商标的内容看,浙江银泰的商标是“银泰百货”文字加图形的图文组合商标,仅抽出“银泰”两字与湖州银泰使用的“银泰商厦”“银泰商业大厦”等相比,显然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且湖州银泰也没有把“银泰”二字用不同的字体、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不存在“商标性使用”的问题。另外,湖州银泰还认为,从历史沿革看,浙江银泰于2009年从三江公司处取得了“银泰百货及图”的商标使用许可权,但湖州银泰商厦成立于2002年,当时“银泰百货”商标在湖州不存在影响力和知名度,因此不存在攀附行为,也不存在企业名称侵害商标权的问题。
目前,此案的二审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