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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9日

  (2018)浙0304民初6821号

  扬州顺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捷达石化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顺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478号

  金公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诉你、李超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称:被告金公元、李超超拒不腾空厂房交还原告、金公元拒不退还租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金公元、李超超立即腾空厂房并交还给原告;依法判令被告金公元向原告返还厂房租金194万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9年4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蔡志海、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张孚世、陈群斌)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超凡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超凡膜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2月7日裁定受理超凡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3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超凡膜公司管理人。因超凡膜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义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超凡膜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超凡膜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超凡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超凡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安徒生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安徒生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安徒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3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安徒生公司管理人。因安徒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娒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徒生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徒生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徒生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徒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3号

  本院根据许宏金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温州创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创搏公司管理人。创搏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68-398号;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创搏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创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9号之一

  2018年6月19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瑞宏金属冷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瑞安市瑞宏金属冷挤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资产仅有166000元,债权人、债务人确认无争议债权6689288.76元。本院认为,债务人瑞安市瑞宏金属冷挤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宣告瑞安市瑞宏金属冷挤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43号

  周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周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9903号

  蔡仁才、吴兰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蔡仁才、吴兰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  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蔡仁才、吴兰萍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221875元、分期手续费33015元、利息329.70元、违约金1123.28元(暂计);二、被告蔡仁才、吴兰萍支付原告律师费8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将定于2019年4月23日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3509号

  戴宇通(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40521041X):本院受理原告施国华诉被告戴宇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施国华与被告戴宇通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2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戴宇通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2555号

  张思真:本院受理原告俞永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2893号

  费才根、史亚敏:本院受理原告范忠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沈佳唯:本院受理原告王振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156号

  湖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陈百金、姚明才:本院对原告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与被告湖州蓝达铝业有限公司、湖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陈百金、邱国平、姚明才、黄建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827号

  黄龙:本院受理原告陆祥祥与被告顾佳丽、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2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582号

  嘉兴市腾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菱湖源鑫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腾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153号

  闻根珠:本院受理原告邱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154号

  费惠锋、沈欢欢:本院受理原告崔铠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194号

  邓开凯、潘婷婷:本院受理原告陈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13时3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804号

  朱明强:本院受理原告储平与被告朱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185号

  谢卫建:本院受理原告陈侣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41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7355号

  张庆红: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兵诉被告张庆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7332号

  季荣荣:本院受理原告刘忠虎诉被告季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7849号

  范红良: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有诉被告范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7357号

  张庆红: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兵诉被告张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破2号之二

  2018年6月21日,本院受理金华麦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金华麦森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财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金华麦森工贸有限公司账面的债权债务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取销售资金后,无财务账册进行记录。管理人无法对金华麦森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清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金华麦森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金华麦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金华麦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麦森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1-09 2 2019年01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