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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仲 裁 公 告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本委受理的(2018)杭仲字第1270号申请人刘志刚与被申请人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年4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7楼,电话0571-88384235)。

  杭州仲裁委员会 

  叶恒滔:本委受理申请人沈永军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8】杭仲字第110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答辩书(格式)、仲裁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格式)、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3月28日14点半在本委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开庭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7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87383)

  杭州仲裁委员会 

  浙江大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申君宇、蒋乃青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401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伟西杰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武云利、赵凯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441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442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2月15日下午14点30分、下午15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仲 裁 公 告 2019-01-09 2 2019年01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