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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9日

  (2018)浙0702破22-1号

  本院在(2014)金婺执民字第2584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玖运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玖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浙江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2703、13586974019)。

  金华市玖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玖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玖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3-1号

  本院在(2012)金婺执民字第146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新世达工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新世达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489号鼎泰大厦5楼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696868)。

  金华市新世达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新世达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新世达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5-1号

  本院在(2017)0702执3000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浙江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2703、13586974019)。

  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卓先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6日下午15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6-1号

  本院在(2015)金婺执民字第419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帆街276号北大信息科技园内;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3718777)。

  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4633号

  陈文胜:本院受理原告柳丽仙诉被告陈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84000元以及2018年9月5日起到归还之日止月利率1.5%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3752号

  陈连军、胡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连军、胡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01-09 2 2019年01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