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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457号

  何建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定与被告何建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建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定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71元,由被告何建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915号

  卢素君:本院受理原告詹秋英为与被告卢素君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891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2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本金80000元自2010年10月10日起、本金70000元自2010年10月19日起、本金10000元自2013年11月24日起,均按月息八厘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丁宝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路桥金卡达包装厂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付欠款717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小龙、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小龙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并定于2019年4月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1-09 2 2019年01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