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7468号
吴晓峰:本院对原告周朝金诉被告吴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吴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朝金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469号
吴晓峰:本院对原告陈昌岭诉被告吴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吴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昌岭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286号
周盛森、傅秀英: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强诉被告周盛森、傅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盛森归还原告赵国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周盛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329号
黄楠楠:本院受理原告赵联春与被告黄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