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定于2019年3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953号
蔡世达:本院受理原告李士忠与被告蔡世达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895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年率6%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452号
王嵩、林芃宇:本院受理原告陶伟明与被告王嵩、林芃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伟明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林芃宇负连带责任。被告林芃宇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伟明追偿。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嵩、林芃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8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027号
陈国华、陈小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华、陈小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9月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2341.62元及从2018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陈小来负连带责任。被告陈小来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国华追偿。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9.5元,由被告陈国华、陈小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