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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1日

  (2019)浙0381破1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豪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特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豪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池锦光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豪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豪特公司管理人。豪特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豪特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豪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凤凰航空包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凤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受理凤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为凤凰公司管理人。

  因凤凰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黄光峰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凤凰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凤凰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凤凰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凤凰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3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凤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凤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6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维多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维多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涂凤翠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维多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维多利公司管理人。

  因维多利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郑九芳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维多利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维多利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维多利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维多利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1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维多利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维多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99号之二

  因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4日裁定终结温州中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破30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恒邦工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21日指定浙江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邦工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恒邦工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浙江恒邦工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槟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鲁呈丹;联系电话:177068786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恒邦工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恒邦工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3日下午15:30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八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破3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21日指定浙江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邦工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槟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鲁呈丹;联系电话:177068786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3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八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778号

  郑晓文、郑兵林、徐军:本院审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晓文、郑兵林、徐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破4号之一

  2018年4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叶德者、温州合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县浙瓯帝豪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平阳县浙瓯帝豪汽车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为66000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一款、第120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平阳县浙瓯帝豪汽车有限公司破产,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平阳县浙瓯帝豪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22号之二

  2018年8月22日,本院根据王建胜的申请裁定受理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本院认为,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管理人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永嘉县豪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4617号

  平湖市家美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志发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461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湖市人民法院

  陶开群:本院受理原告丁立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98号

  田惠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战新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146号

  朱为根:本院受理原告熊建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5196号

  董红玉: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红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5183号

  叶玉燕: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4328号

  黄轩:原告韩旭与被告黄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4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轩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韩旭借款6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2日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黄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4399号

  雷杰:本院受理原告谢春燕与被告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4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雷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谢春燕货款141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雷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884号

  汤文勇:本院受理原告朱波与被告汤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500元(从2018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止,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代理费3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1-11 2 2019年01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