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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1日

  (2018)浙0102民初5949号

  剡向贤:原告李媛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603号

  王国云、王翠林:本院受理胡仁有、吴菊莲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0854号

  孟世红:本院受理原告隽东昇与被告孟世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14:20在本院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132号

  孔雁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孔雁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393号

  刘德格:本院受理原告朱思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372号

  斯晓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尔弛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93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杭州尔弛汽车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杭州尔弛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983号

  顾连昌、周琛:本院受理原告许恩全诉被告顾连昌、周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811号

  徐鑫:本院受理原告肖忠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038号

  沈涛:本院受理原告褚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5485号

  鲍作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752号

  宁波天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钰欣:原告陈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2675号

  宜丰县金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郎啟才:本院受理轩圣恩与宜丰县金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郎啟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5号之一

  2018年9月10日,本院根据何光璧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收到2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本院裁定确认债权179249.54元。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没有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资料,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宣告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破产。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5号之二

  本院审理的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现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温州创堡五金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912号

  王新锋、张灿:本院受理原告李和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552号

  黄益焕、陈雪莲、陈芝朝、黄爱群、陈芝快、周素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黄益焕、陈雪莲、陈芝朝、黄爱群、陈芝快、周素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154号

  王素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兢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395号

  温州百驰轿车维修有限公司、马育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嘉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百驰轿车维修有限公司、马育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金星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光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金星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董加劲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金星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金星光公司管理人。金星光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星光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金星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7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鹏升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升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鹏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鹏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鹏升公司管理人。鹏升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鹏升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鹏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4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卢建良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建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卢建良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油彩桥服饰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卢建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3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卢建良公司管理人。卢建良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68-398号;联系人:胡江洋(0577-66810327、13705785886)、邵中飞(135875041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卢建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卢建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圣换向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圣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华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华圣公司管理人。华圣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圣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1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0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利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华利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为华利达公司管理人。

  因华利达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郑崇谱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华利达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华利达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华利达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华利达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3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利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9-01-11 2 2019年01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