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瑞安市瑞宏金属冷剂有限公司债权人:
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瑞安市瑞宏金属冷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各债权人表决通过,于2018年12月24日经瑞安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1破10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本案破产财产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实施转帐支付。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18037.04元,其中第一顺位职工债权0笔;第二顺位社保债权0笔,;第三顺位普通债权2笔,清偿金额118037.04元,清偿率为1.76%。
本案没有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瑞安市瑞宏金属冷剂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月11日